行业新闻 | 济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考核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考核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办理条件 |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证书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初中及以上学历; 4、(4)未持有其他地区的相同专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5)新取证受理承诺时限自考核合格发证之日起起算。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安全作业培训证明(企业报名) | 是 | 1 | 是 | |||
2 | 学历证明 | 是 | 1 | 是 | |||
3 | 身份证 | 是 | 1 | 是 | |||
4 | 劳动合同 | 是 | 1 | 是 | |||
5 | 安全作业培训证明(个人报名) | 是 | 1 | 是 | |||
6 | 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是 | 1 | 是 | |||
7 | 户口簿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申报。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完成,个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32558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3239861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延期复核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办理条件 |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证书延期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原件的扫描件 | 是 | 1 | 是 | |||
2 | 近2年内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原件的扫描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申报。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 3.办结 延期申请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证书自动延期2年。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32558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3239861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注销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已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可以申请证书注销。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身份证 | 是 | 1 | 是 | |||
2 | 注销申请表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申报。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 3.办结 注销申请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证书注销。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32558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3239861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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