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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下)

发布:中文网小编2号 浏览:1566人 分享
发布于:2020-01-03 09:52

三、保障措施

        (十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2017年底前,推选50家左右诚信良好、实力较强、资质等级较高的工程建设企业作为自治区“龙头企业”,每5年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各盟市也要分别选定本地区的“龙头企业”,引领示范建筑业转型升级。对被选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实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实行一对一专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专项培训。鼓励龙头企业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龙头企业组织的培训,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合法性按规定予以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电力、通信、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土大中型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及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为企业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企业资质增项不设数量限制。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和引导大中型建筑企业成立劳务企业,提升建筑业劳务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建筑劳务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类别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在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前提下予以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十六)实施项目优惠政策。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免征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允许地方减免的政府性基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对申请建造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用地支持;列入自治区和盟市级先行试点的企业,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完善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结余分成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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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全面推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发挥保险市场机制作用,推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和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有效释放各类履约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支持较大型以上建筑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成立工程建设诚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控股的项目,应率先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凡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重大工程提供风险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等金融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对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BIM应用等转型升级的企业给予信贷优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十八)适度降低保证金等取费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按照合同价格的2%计取,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研究制定企业实行一次性交纳后不再按照工程项目逐项收取的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检测费按照原标准的70%收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十九)及时返还应返各类经费。对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应按照规定时限按时返还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最迟应在评标结果公示后5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招标人原因所致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和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之日向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预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经费不能按时返还的,应由责任单位据实补偿或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进一步简化社保费拨付流程,工程项目较大的,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拨付。

        (二十)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各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确认拖欠工程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违约责任及责任人。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凡拖欠1年以上者,应将利息一并计算在工程款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带头履行还款协议,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有效支持。把偿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作为年度实绩考核指标,对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偿还以前年度的逾期工程款;今后,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形成工程欠款,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不得超过60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对拖欠5年以上的工程款项,应采取刚性措施一次性予以解决。完善企业和社会组织工程款担保制度,对逾期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给付手续,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的,支持企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一)把中小建筑企业纳入金融支持范围。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一级以下和施工劳务企业,在金融信贷方面应按照中小企业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信贷品种,简化信贷程序,优化信贷服务。对信用好、实力强、项目实的企业,可推行“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服务,满足“短、频、急”特点的需要。提高对中小建筑业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区分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扶持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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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有效降低建筑业企业税费负担和融资、制度性交易、能源、物流、人工等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财税部门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减轻建筑业负担。合理降低建筑业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封账封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筑业企业参加行业协会、评比达标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强制摊派、强制捐赠。要减少重复培训,不同专业之间同等执业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行学时互认,普及网上教育培训,控制面授学时。

        (二十三)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定期发布优质诚信企业名录。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在企业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实现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社保、银行、保险等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互认。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逐渐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完善综合评估办法和合理价格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政务服务、纪检监察、公安、银监、工商、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区外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模式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门槛,已经设置的应立即予以更正和取消。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方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二十五)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五个阶段,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探索实施容缺受理方式,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整合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放的信息系统,实现工程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

        (二十六)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工程计价规则。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地方计价依据和价格信息,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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