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秦皇岛:《住房租赁条例》专家解读
《住房租赁条例》专家解读
1、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柴强)
2、《住房租赁条例》的时代意义(常鹏翱)
3、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崔俊杰)
4、《住房租赁条例》:租购并举的法治基石(浦湛)
5、住房租赁市场和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吴璟)
6、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严荣)
7、《住房租赁条例》开启承租人权益保护新篇章(虞晓芬)
8、《住房租赁条例》——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里程碑(赵庆祥)
专家解读一
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柴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研究员)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人人都需要住房。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租房和买房是人民群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总体而言是“以售为主”“重购轻租”,住房租赁市场以个人住房分散出租为主,缺少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较普遍存在租赁市场主体行为和租赁经纪行为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均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鉴于过去“重购轻租”,“租购并举”主要是补“租”这个短板。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抓紧开展《住房租赁条例》起草工作,司法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
《住房租赁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对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有许多好处:一是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新建商品住房其中一些长期持有用于租赁经营,可持续不断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稳健发展。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租房需求均是为了自己居住的真实需求,没有“买涨不买跌”甚至“追涨杀跌”等非理性行为,比住房买卖市场平稳,对房地产市场有“减震”作用。三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供新市民长期稳定居住的租赁住房,是新市民融入城市的关键,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四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只有租得放心、住得安心,才能踏踏实实工作和生活。五是有效扩大内需。租住消费通常是租房居民最大的连续性消费。随着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消费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六是推动职住平衡。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后,将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在工作单位附近租房,将离工作单位较远的自有产权住房出租,进而可缓解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提高城市宜居性。《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好《住房租赁条例》,其中关键的基础性工作是要抓紧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已经有了相关平台的,要抓紧完善平台的功能等,掌握住房租赁相关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租赁房源、租赁合同等租赁市场基本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只有建立健全了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才能为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才能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除了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还可以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及向社会公开,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备案,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以及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管理与服务。
专家解读二
《住房租赁条例》的时代意义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当前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颁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当其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在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必要引导和有效监管,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
首先,《条例》是租赁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它针对住房租赁的现实痛点难点问题,在平衡租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倾斜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凸显了民生底色。
针对出租房不适居的现象,《条例》既明确了出租房的基本标准,即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还禁止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并要求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符合地方规定。这些要求能确保承租人的基本居住质量,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承租人安宁的居住环境,《条例》特别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针对租赁押金纠纷多发的现象,《条例》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扣减事由等事项,并明确规定除有约定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这有助于预防和处理相关纠纷。
针对租赁关系不稳定的现象,《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同时,对租赁双方积极地加以引导,如规定达到有关期限的,出租人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针对租赁合同备案少的现象,《条例》除了为出租人提供办理备案的通道,即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还在出租人未办理时,给予承租人办理备案的权利,以满足承租人现实需求。
针对住房租赁上述现状问题,《条例》精准施策,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健康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必将产生积极意义。
其次,《条例》是推动市场高效发展的服务规范,它牢扣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以体系化思维为市场供给多重利好措施。
在此方面,以下措施值得特别重视:(1)《条例》积极回应中央政策和地方经验,提出“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这为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量。(2)《条例》围绕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强调“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以有为政府推动有效市场的建立。(3)《条例》“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明确双方各得其所,如出租人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能激发住房租赁市场活力,逐步扭转“重售轻租”“租不如买”的传统观念。(4)《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公平高效的市场活动提供依据。(5)《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为租金市场化调整提供科学引导。
可以说,通过加快推进多渠道供给住房、主体市场化、内容公平化、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制度,《条例》以制度合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对于形成住房租赁和销售二元并存、均衡协调的发展新格局,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条例》是实现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监管规范,它建立了体系完备、机制合理、方式优化的监管体制。
在监管体系方面,《条例》确立了“全国上下一盘棋”,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线,从中央到地方,从主管部门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特别注重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通过工作合力来形成系统化的监管体系。
在监管机制方面,《条例》以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为主要规范对象,实行全过程监督。一是抓好起始关,《条例》要求这些主体应具备相应条件,以建立有序竞争的经营环境。二是把好过程关,《条例》为这些主体确立了行为准则,督促它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三是守好后果关,《条例》就这些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以此形成强有力的外在威慑。
在监管方式方面,《条例》注重科学监管,以提高监管实效。比如,在行政处罚之外,《条例》根据实践经验,引入信用评价机制,以此督促市场主体诚信规范经营。又如,《条例》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整体而言,《条例》是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它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条例》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服务规范,它把民生课题融入行业发展之中,以有为政府推动有效市场,从而加快建立租购并举制度;《条例》是强化公共职能的监管规范,它为住房租赁市场的长远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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