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博罗县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维护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671号)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参建主体单位的检测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检测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和方案,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复函)后一周之内将项目检测方案报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部(以下简称质量部)备案。同一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宜整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专项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委托给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被委托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质量部备案,合同应包括检测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抽检数量,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检测费用。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我局质量部。
为保障检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检测费用,不得恶意压价;检测单位应规范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对于实际检测费低于行业指导标准70%的工程项目,我局将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检测有关责任
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熟悉相关规范标准内容,应当将取送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告知我局质量部。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采用芯片、二维码标识等技术,确保取样真实、可溯源。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填写委托单并签字确认。严格执行报审制度,不得“未检先用”。
(三)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检测监理责任
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加强现场检测质量和数量的监管。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熟悉相关规范标准内容应当将见证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告知我局质量部。
二、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检测管理责任
(一)凡在我县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含人防工程检测),应当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接入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并到我局质量部作企业信息登记。
(二)检测方案经各质量责任主体认可并签字盖章后,须送质量部备案。检测方案、检测合同备案后方可实施检测,检测合同应包含工程量及价格明细清单,未办理检测方案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检测方案具体须包括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项目部人员配置表及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等。现场检测人员、设备、检测项目和数量应与备案的检测方案一致。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需要改变检测方法或数量等应经各质量责任主体确定,并书面报告我局质量部后方可实施检测。
(三)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前,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传输至市检测监管平台,并取得监管平台唯一标识码。未取得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四)严格实行检测开工告知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测前至少提前一天,将检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检测内容、联系人等信息告知质量部。
(五)检测原始记录须经监理签证并应有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包含检测项目名称、检测部位、检测日期等基本信息,对于已实现数据上传且试验时间较短检测项目的视频影像应保证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不得篡改影像资料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试验时间较长的,可以留存关键环节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包含检测现场(对象)、人员和仪器等信息。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八)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我局质量部。
(九)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一)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撒、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保存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记录。
(十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6.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十三)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3.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三、强化监管,进一步落实好监督管理的责任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现场检测情况的抽查,以及对进入我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开展随机专项检查。
(一)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现场抽查记录或专项检查记录:
1.检测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2.检测单位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3.检测方案和检测合同是否及时到质量部备案;
4.现场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方法与数量是否与检测方案一致,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5.原始记录是否连续编号,是否存在抽撤和涂改,签字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现场检测影像资料是否齐全;
6.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7.是否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质量部;
8.检测数据是否实时上传至省、市检测监管平台;
9.检测项目是否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旁站或见证。
10.是否实行举牌验收。
11.是否建立并实施工程检测数据和结果、影像资料和报告的记录与留存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2.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3.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4.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建立问题处理报告制度。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下一步处理。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直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每年根据我局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的情况对检测机构进行分类,即推荐类检测机构、一般类检测机构、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及黑名单类检测机构。
我局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并移送县综合执法局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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