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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安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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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7-02 10:53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分层次、全覆盖、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安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

三、主要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配售、运营、监督管理以及群众较为关心的申请条件、配售价格、退出原则等方面相关政策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以及本地急需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相关重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收购,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的政策性住房。

(二)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出售、运营、监督管理。

(三)该《管理办法》明确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可通过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新增划拨用地建设、收回闲置土地建设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筹集。

(四)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控制套型、面积。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购项目房屋面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合研判决定;不得为大户型豪宅房屋。

(五)该《管理办法》对申请群众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1年(含)以上或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拟配售项目所在地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申购前1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现有唯一住房已被鉴定为C、D级危房;

2.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及已经纳入轮候库家庭;

3.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享受各级政府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或引进人才,并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人员不受户籍时限限制。

(六)该《管理办法》中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镇办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七)该《管理办法》中规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答: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后,按规定办理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八)该《管理办法》对封闭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持有期5年,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封闭期满后,如需退出的,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由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回购。

(九)该《管理办法》中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购房人满足回购条件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足1年按1年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计算和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十)该《管理办法》中规定骗购配售型保障房的行为如何处理?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将予以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配售型保障房性质不变。

六、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915—3265881

0915—3336358

监督举报电话:0915—3336268

原文链接:https://zjj.ankang.gov.cn/Content-2832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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