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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关于对《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后评估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admin 浏览:70人 分享
发布于:2025-04-05 12:21

为了解和掌握《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公众参与度,拟对该部规章开展后评估工作,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一、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规定,与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

(二)合理性。《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操作性。《办法》的规范对象、管理体制等是否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实效性。《办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了预期效果。

(五)其他有关意见建议。

二、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

202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三、参与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办法》提出修改、废止或保留的意见,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我局将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对切实可行的将积极予以吸收采纳。

邮寄地址:钟山区大连路凤凰山城市综合体9号楼7层719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子邮箱:1057078983@qq.com来信请注明“规章后评估”)。

特此公告。

附件:1.意见反馈表

2.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联系方式

修改意见及建议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及依据

1

原文“……”

建议修改为“……”

依据XX规定……

2

3

其他意见建议:

备注

1.修改意见建议请尽量明确、简练、清晰,修改理由充分、合理且有依据。

2.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

附件2

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等规定,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保障公平分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配备专门人员从事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逐步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合同资料”等一套完善的保障家庭档案(含电子版),并及时将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配租(售)房源、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配租(售)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也可个人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县(特区、区、开发区)规定的相关条件。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中高等院校教职工、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部门为中高等院校和工业园区,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乡镇教师、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由单位负责,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六条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政府初审公示,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后进入分配环节。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

第八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对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社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选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应当签订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1—5年。

第十条对在建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推行预分配措施,在竣工前6个月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价确定租(售)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进行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养护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而不退回的,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县(特区、区、开发区)根据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可以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我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县(特区、区、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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