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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文字解读:《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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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3-16 15:53

政策原文:《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已过有效期,我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大背景下,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等问题,面对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保修义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维修职责拖拉或无力维修,导致购房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实际情况,对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补充及整合。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的内容有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

二是明确《办法》的管理范围。

三是明确质量投诉、投诉人的定义。

四是明确质量缺陷的定义。

五是明确质量投诉处理的定义。

六是明确质量投诉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七是明确建设单位的职责。

八是明确业主保修流程及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九是明确投诉人对建设单位不作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十是明确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十一是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十二是明确投诉受理机构要告知投诉人受理与否。

十三是明确主管部门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十四是明确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质量检测或专家论证费用分摊原则。

十五是明确投诉转办原则。

十六是明确多人投诉的规定及投诉个人不得存在的行为。

十七是明确经济赔偿原则。

十八是明确主管部门质量投诉处理时限。

十九是明确主管部门可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

二十是明确投诉案件的存档要求。

二十一是明确质量投诉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十二是明确《办法》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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