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事关千家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又有新变化,全文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七)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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