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通知(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省内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且人员缺失严重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采用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情况,“安管人员”配置及到岗履职情况等。
三、具体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一)企业自查。2024年8月1日至9月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自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二)部门核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根据我厅反馈的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条件动态核查, 收集本行政区域内被核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 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至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我厅适时随机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复核。
(三)及时通报。我厅将对企业自查情况和部门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其同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
四、结果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本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合格。1.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2.动态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定为不合格。3.存在以下情形定为不合格: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因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建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对于评定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跟进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涉及动态核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二)突出重点。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管人员”频繁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证不合一,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保持强监管、严执法的高压态势,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
(四)严肃查处。省厅核查组以暗查暗访形式进行动态核查,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严肃处理。对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 ? ?2.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pdf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联系人:徐江民,联系电话:0851—853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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