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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海盐县以案释法:某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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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3-01 15:21

跨区域经营不仅扰乱了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损害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嘉兴市某燃气公司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为嘉兴市区,海盐县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送气工姜某某以该燃气公司名义,在海盐县范围内向燃气用户送气记录达572条。该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已涉嫌构成不按照燃气营业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海盐县住建局将案件移送至海盐县综合执法局处理。

经海盐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嘉兴市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08,权利基本码“处罚-04960-000”一类的规定,对该燃气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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